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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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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

作者:申卫星

第一作者:申卫星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

年份:2000

期号:2

起止页码:41-45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有效债权;恶意;

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害及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 ,也称废罢诉销权 ,起源于古罗马法 ,为罗马学者保留斯所创 ,所以也称保留斯之诉 ,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①。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继承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未做规定 ,在《合同法》颁行之前 ,针对一些具体情况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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