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
作者:刘艳红
第一作者:刘艳红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0
期号:3
起止页码:26-27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摘要: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如何理解它成为解决许多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但从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探讨来看,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少有人探讨这一规定的法律性质。笔者以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之理解直接关涉其适用范围。在此,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粗浅讨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是,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加重处罚情节?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因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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