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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Cognitive Error in 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Crime of Theft from the Crime of Seiz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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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作者:刘斯凡 廖芹

第一作者:刘斯凡

机构:[1]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2]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00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61-65

中文期刊名: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应以犯罪构成与构成事实的分立为前提,不能以具体的构成事实来反证抽象的犯罪构成。以发生人身伤亡的危险性限定抢夺罪成立范围实际上将抢夺罪界定成了危险犯,但又与危险犯的基本原理相冲突,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仍应以秘密性作为标准。盗窃罪和抢夺罪是法益侵害层面的重合性犯罪,两者的区分可以依据抽象的事实错误理论来解决。

分类号:D914.35[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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