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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功能异化及其限度     被引量:6

On the Legal Nature of Chinese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Function Dissimilation and Its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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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功能异化及其限度

作者:郑景元

第一作者:郑景元

机构:[1]扬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125-138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新商人;非营利法人;互益法人;

摘要:法律属性的研究在整个农村信用社法律制度研究中居于前置性地位。我国民商法学界围绕农村信用社属于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以及公益法人还是互益性法人等三个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议,且至今仍无定论。为此,厘清农村信用社法人属性问题至为必要。从法人类型看,农村信用社是一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属于新商人;从法人性质看,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与营利法人有着本质区别的非营利法人;而从法人目的看,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与公益法人相并列的非营利组织,隶属于互益法人。综之,我国农村信用社从公权羁绊下异化而为一种互益性的非营利新商人,但其不应外拓为营利法人或者慈善法人,这是它应恪守的必要限度。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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