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权——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作者:王瑞恒
第一作者:王瑞恒
机构:[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99-103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鉴定
中文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
摘要: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权是司法鉴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的附属机构,当事人极少能参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司法鉴定逐步社会化、中立化,鉴定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资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在协商选择不能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通过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不能完全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精神,未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优先原则,同时未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建立主审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鉴定机构选择的制度,将鉴定选择权回归当事人,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赖程度。
分类号:DF8[司法制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