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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其诉权顺位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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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其诉权顺位

作者:张海燕

第一作者:张海燕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12

期号:5

起止页码:108-111

中文期刊名:理论学刊

中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诉权顺位;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确定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其前提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是一种专门公益诉讼,不应对其进行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元界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政府环境管理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当根据公权主体优于私权主体的原则,按照政府环境菅理机关、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先后顺位来行使环境公益诉权。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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