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其诉权顺位
作者:张海燕
第一作者:张海燕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12
期号:5
起止页码:108-111
中文期刊名:理论学刊
中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诉权顺位;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确定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其前提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是一种专门公益诉讼,不应对其进行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元界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政府环境管理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当根据公权主体优于私权主体的原则,按照政府环境菅理机关、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先后顺位来行使环境公益诉权。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