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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     被引量:2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Public Authority's Claim for Maritime Salvage Re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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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

作者:刘长霞

第一作者:刘长霞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38-42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合同救助;

摘要:主管机关成为《海商法》上的救助方,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承认主管机关救助报酬的背景下,结合我国救助费用面临巨大缺口的现实,应承认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同时,鉴于主管机关主要由国家配备公务人员及设备,并由国家财政拨款建立和维持,在确定主管机关救助报酬的具体数额时,应将《海商法》第180条中的奖励性因素排除,主要考虑主管机关的成本费用支出。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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