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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反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被引量:3

Reflections on the Legislation for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iled by People's Procuratorates in Article 55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to Civil Procedure Law of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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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由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反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作者:梅宏

第一作者:梅宏

机构:[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72-78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第55条;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职能;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理分析,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却乏有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益代表国家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是其行使法定职能的表现。基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有理由也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予以肯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环境损害评估及其举证责任、法律程序、诉讼费用承担和案件执行等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或空白,这些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任务。

分类号: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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