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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被引量:1

The Termination and Resciss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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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作者:金万红 马炎秋

第一作者:金万红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2]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79-84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合同终止;合同解除;溯及力;除斥期间;

摘要:通说认为租赁、劳务等继续性合同开始履行后只能终止而不能解除。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溯及力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溯及既往消灭合同的效力,而后者仅向将来消灭合同。我国《合同法》将解除合同作为导致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由此带来对合同解除有否溯及力的困惑,实务中对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保险合同消灭时是应终止还是解除,以及解除从何时对何人具有溯及力等存在争议。本文分析了终止和解除的含义及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不同效力,提出根据保险法第15条、32条、37条、49条、51条、52条和58条消灭保险合同时应该用“终止”,而根据保险法第16条和第27条消灭合同时应该用“解除”。

分类号:D922.24[财政法]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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