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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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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

作者:段伟伟

第一作者:段伟伟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3

期号:4

起止页码:152-156

中文期刊名:湖北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遗嘱自由;扶养;继承权;必留份;立法模式;

摘要: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当坚持遗产“扶养”的立法精神与理念,只有在遗嘱权行使没有保障遗属生活扶养的情形下,才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在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上,我国应当坚持现行《继承法》中秉持了“扶养”理念的必留份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应当适当扩大必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对生存配偶的权利予以特别保障;明确规定必留份份额时所应当考量的具体相关因素;增加遗产处理过程中临时保护措施以及反规避必留份制度的保障措施。

分类号:D923.5[继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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