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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     被引量:10

Does Non Liquet Status Exist in System of Proof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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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

作者:曹志勋

第一作者:曹志勋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95-105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证明责任;真伪不明;证明标准;法律真实;纠纷解决;

摘要:大陆法系强调事实认定的真伪不明状态及其法律适用过程,普通法系则相反。这一差异的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方法论研究、民事诉讼的运作起点、对实用主义的态度和陪审制的运用密切相关。我国通说倾向于大陆法系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但立法和司法活动都表明该理论尚未得到体系化运用;相反,普通法系说服责任的应用更为流行。理论与实践的背离,部分起因于法律真实观的矫枉过正、以纠纷解决为主的诉讼目的以及以二审事实审查标准为代表的程序,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移植过程中也是常见的。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9629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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