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 被引量:10
Does Non Liquet Status Exist in System of Proof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中文题名:“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
作者:曹志勋
第一作者:曹志勋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95-105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证明责任;真伪不明;证明标准;法律真实;纠纷解决;
摘要:大陆法系强调事实认定的真伪不明状态及其法律适用过程,普通法系则相反。这一差异的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方法论研究、民事诉讼的运作起点、对实用主义的态度和陪审制的运用密切相关。我国通说倾向于大陆法系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但立法和司法活动都表明该理论尚未得到体系化运用;相反,普通法系说服责任的应用更为流行。理论与实践的背离,部分起因于法律真实观的矫枉过正、以纠纷解决为主的诉讼目的以及以二审事实审查标准为代表的程序,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移植过程中也是常见的。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9629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