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实体判决要件与行诉受案范围规定之反思——从相关司法解释说开去     被引量:4

Substantive judge conditions and reflections o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收藏

中文题名:实体判决要件与行诉受案范围规定之反思——从相关司法解释说开去

作者:黄先雄

第一作者:黄先雄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86-92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实体判决要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

摘要: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把一些不属于受案范围的问题作为受案范围予以规定,混淆了受案范围与其他受理条件乃至本案审理内容的区别,使“受案范围”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加剧了行政诉讼立案难。今后在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借鉴域外实体判决要件制度的经验,厘清受案范围的范畴,删除不恰当的否定性列举,简化受案范围条款;降低起诉“门槛”,弱化受案范围条款的权力界限划分功能;增设“一般权利保护必要”或“狭义诉讼利益”审查环节,以防止司法资源被滥用。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83259);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