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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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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作者:李永军

第一作者:李永军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3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59-67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替代责任;监护人;被监护人;责任能力;

摘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根据,就是其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控制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危险,并且充分保护受害人。从替代责任的严格意义上说,应首先确定被监护人的责任,然后再转移于监护人。从责任构成看,被监护人如果有责任能力的话,首先是要被归责的。在我国,法律上无“责任能力”的概念,也就不存在对其归责的问题。所以,我国法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广义上的替代责任,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或者法律或者判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责任能力人除外)。在其他有责任的人不能赔偿时,无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有财产和其他经济能力时,法官可根据衡平原则,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也应作衡平理解。即不是让被监护人承担责任,而是在监护人承担责任的限度内由其财产支付。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9398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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