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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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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作者:张湘兰 叶泉

第一作者:张湘兰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年份:2013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144-151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立法管辖权;海洋法公约;

摘要:当船舶污染发生后,受影响最严重的莫过于沿海国。但《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十分有限,与沿海国对环境保护的诉求相差甚远。鉴于修改《海洋法公约》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国际社会需改进国际海事组织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作用,并适时地促成新公约或现有公约执行协定的出台,从而在不过分干扰航行自由的基础上,提升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分类号:D993.5[海洋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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