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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    

The Traits and Connotations of Civil Law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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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

作者:孙莹

第一作者:孙莹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49-58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民法典;民法本体;

摘要: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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