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交通标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
作者:敖双红
第一作者:敖双红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年份:2013
卷号:34
期号:5
起止页码:69-76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交通标识;一般命令;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
摘要: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但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致人损害的救济则视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与该特定物关系的紧密程度而定,可能分别产生一般行政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禁令性标识是对公物的使用规则的确定,属于一般性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能够实施行政救济,但设置合理与否以及法律效力产生的时间不同,救济后果也有区别。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