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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三论——对《保险法》第16条的目的限缩解释和文义解释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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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三论——对《保险法》第16条的目的限缩解释和文义解释

作者:王冠华

第一作者:王冠华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3

卷号:35

期号:3

起止页码:32-38

中文期刊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目的限缩解释;文义解释;

摘要: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其目的系通过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间,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在适用险种上,其应限于个人人身保险。在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形,仍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以真正实现其规范功能。为维护契约权义平衡,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应限于合同成立后二年内保险事故未发生。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对《保险法》第16条作目的限缩解释和文义解释,以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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