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
作者:刘召成
第一作者:刘召成
机构:[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25-34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出生前侵害;侵害前状态;准人格;部分具体权利能力;德国法;
摘要:在我国,出生前侵害的救济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难题,其难点在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系从对出生后的人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角度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德国法系国家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使得出生前侵害在进行具体的侵权法制度构建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是不能满足侵害前状态先于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出现的要求,因而并不能圆满地完成对于出生前侵害予以救济的任务。只有至少在侵权法领域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才能够克服以上障碍。胎儿已经具有了获得部分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虽然胎儿不具有作为人格核心标志的自由意志,不能作为人格对待,但是在出生前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等部分人格特性,具有了人的尊严,应当被作为准人格对待。胎儿在其可以参与的法律范畴内具有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应当被赋予部分的具体权利能力。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