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标准及善意认定 被引量:5
The Good Faith Standard and Recognition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Real Estate
中文题名: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标准及善意认定
第一作者:孟勤国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3
卷号:28
期号:3
起止页码:85-94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善意;不动产;登记;不应知;
摘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与动产一样,要求第三人对处分人无处分权“不知且不应知”,还是仅要求“不知”,存在不同看法。从解释论角度,以文义、体系和逻辑、立法、比较法等诸方面解释,都应作与动产善意取得相同解释。德国民法、理论学说不应作为解释依据。从立法论角度,德国标准,排除了“不应知”,不仅保护对登记将信将疑者,而且保护基本不信者甚至完全不信者,违背了信赖保护的本质和意义,并不可取。从我国国情出发,采“不知且不应知”更合理。善意的认定,应由否定第三人善意的权利人举证。要求第三人实际查阅登记簿没有必要,但占有、交付可作为认定是否善意的依据。若登记人与占有人一致,或登记人能现实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即为善意。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