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解释论问题
第一作者:饶雷际
机构:[1]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年份:2013
期号:3
起止页码:122-126
中文期刊名: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归责理由;连带责任;致害人;
摘要: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致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果关系推定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事由。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而且还需要查明致害人,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定说不仅能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提高受害人的诉讼地位,而且还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及揭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事实。各个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实施了危险行为、其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明情形,还须具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立法模糊而导致理解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补充完善。
分类号:D923.7[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