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
第一作者:李森
机构:[1]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2]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3
起止页码:29-34
中文期刊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中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职责;严重后果;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第49条;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其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分类号:D924.393[渎职罪]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