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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     被引量:6

Reflects on the Division between "Basic Statutes" and "Other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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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

作者:沈寿文

第一作者:沈寿文

机构:[1]云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3

起止页码:133-145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立法权限;法律效力;

摘要:从法律文本和立宪意图分析,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弥补全国人大立法不足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目标,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侵夺全国人大立法权则是其附带的要求,这二者之间并非平行的目标关系;“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划分,正是这种附带要求的产物。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错位以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混同,根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的张力。

分类号:D633.2[民族区域自治]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96187);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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