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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护立法中公众诉讼权问题研究——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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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湖泊保护立法中公众诉讼权问题研究——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例分析

作者:程芳 何秋

第一作者:程芳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3

期号:9

起止页码:78-79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经济

中文关键词:湖北省;湖泊;立法;公益诉讼;公众诉讼权;

摘要:《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单列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众在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上的参与权。但在公众参与权的制度安排上,却缺乏公众对湖泊保护公益诉讼权的相关规定。我国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其原告适格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鉴于国家机关存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质疑,本文借鉴美国诉讼原告的“事实损害上”规则,认为在地方立法上可遵循先行先试的原则,拓宽保护湖泊的公众诉讼权主体,即公众诉讼原告适格主体可增加公民或公民群众、公益团体,以更好地保护好湖北省的湖泊。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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