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利他性道德行为的法律激励——基于富勒的两种道德观念     被引量:8

On the Law Incentives to Altruistic Moral Behavior——From two moral classification of Lon L. Fuller

收藏

中文题名:利他性道德行为的法律激励——基于富勒的两种道德观念

作者:王方玉

第一作者:王方玉

机构:[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5

起止页码:65-7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富勒;道德行为;利他性;法律;奖励;

摘要: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在行为要求、社会作用、内在经济理念、法律评价、处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利他性道德行为属愿望的道德,基于两种道德的差异,对利他性道德行为应该通过法律进行激励,实现社会总体利益公正与个体权益平衡,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5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