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性道德行为的法律激励——基于富勒的两种道德观念 被引量:8
On the Law Incentives to Altruistic Moral Behavior——From two moral classification of Lon L. Fuller
中文题名:利他性道德行为的法律激励——基于富勒的两种道德观念
作者:王方玉
第一作者:王方玉
机构:[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5
起止页码:65-7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富勒;道德行为;利他性;法律;奖励;
摘要: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在行为要求、社会作用、内在经济理念、法律评价、处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利他性道德行为属愿望的道德,基于两种道德的差异,对利他性道德行为应该通过法律进行激励,实现社会总体利益公正与个体权益平衡,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