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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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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格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

作者:刘召成

第一作者:刘召成

机构:[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26-36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人格权;侵权法;主观权利;积极性权能;立法选择;

摘要:受传统伦理哲学的限制,传统人格权并不具有积极性权能,因而其并非主观权利,内容仅限于人格方面的完整性保护。与此内容相适应,传统人格权在立法上通过侵权法予以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格理念的转变,人格发展的价值占据了主导地位,比较法上逐渐承认了人格权的自我决定和控制方面的内容,人格权被从积极动态方面予以理解和构建。此外,人格权权利人也被赋予了排除妨害和防止妨害这样的防御性内容。因此,人格权具有了对于人格方面的一定的支配力,真正成为了主观权利。其权能包括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和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性质和内容的重大变化,侵权法已无法独自完成人格权调整的任务,除了损害赔偿方面,人格权的其他内容应当由民法典中的专门一编予以调整。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1254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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