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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探究    

A Probe into the Problem of the Legal Status of Peasant House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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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探究

作者:游文丽 张萱

第一作者:游文丽

机构:[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7-9

中文期刊名: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农村承包经营户;商事主体;民事主体;有限责任;个人破产;

摘要: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一种特有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中定性为民事主体,然而我国多数学者却认为其应当属于商事主体。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布,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的单一化的界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应原则上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民事主体的同时,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以选择权,保留其成为商事主体的可能性,并引入有限责任制度及个人破产制度,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发展。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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