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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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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

作者:王晓华

第一作者:王晓华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3

期号:18

起止页码:290-292

中文期刊名:经济研究导刊

中文关键词:商事主体;经营权;登记;区分标准;

摘要:经营权是一种天赋权利,是人格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主体资格不是由登记所产生,是从事一定条件的商行为所必然导致的。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以确保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但并非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属于确权而非赋权。商事主体是否需要登记必须从交易效率和安全出发,立足于国家宏观调控,结合具体的标准,而不能一刀切。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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