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
作者:王晓华
第一作者:王晓华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3
期号:18
起止页码:290-292
中文期刊名:经济研究导刊
中文关键词:商事主体;经营权;登记;区分标准;
摘要:经营权是一种天赋权利,是人格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主体资格不是由登记所产生,是从事一定条件的商行为所必然导致的。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以确保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但并非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属于确权而非赋权。商事主体是否需要登记必须从交易效率和安全出发,立足于国家宏观调控,结合具体的标准,而不能一刀切。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