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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几点新思考——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3

New Thoughts on 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 Standard of Limited Liabilities Companies -Comment on Relevant Provisions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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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几点新思考——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作者:李丹宁

第一作者:李丹宁

机构:[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144

年份:2013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7-13

中文期刊名: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股东资格;出资;瑕疵出资;工商登记;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在公司立法上处于模糊状态。但从司法实践角度考察,其确认标准应因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而有所区别,因其涉及处理的是公司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也应有所不同。结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时,即涉及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时,股东出资对于股东资格的取得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且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时,即涉及外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对于确认股东资格应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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