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灾害的致灾性三论——以“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失效为视角 被引量:13
Three Points on Catastrophic Quality of Soil Pollution Disaster -- To Who Pollution Governance Principles Failure Perspective
中文题名:土壤污染灾害的致灾性三论——以“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失效为视角
作者:王建平
第一作者:王建平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
年份:2013
期号:7
起止页码:92-102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灾害;政策致灾性;人的治灾性;立法良知;
摘要:土壤污染灾害的危害在于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不可逆转性、难治理性、治理成本高和周期长,其酿灾潜势是非直观的。我国2000万公顷耕地受重金属和有机物的复合型污染,可划为微度、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等五级。土壤污染灾害存在着三方面:土壤污染的人为致灾性与个体致灾性,法律与政策层面的土壤污染灾害公共政策致灾性,地方立法建立土壤污染灾害控制机制的不力性。人的治灾性是遏制土壤污染灾害的重要力量,土壤污染灾害的防控制度与机制创新,是立法者应有的立法良知之所在。
分类号:D91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