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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法解释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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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法解释学分析

作者:姜福晓

第一作者:姜福晓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58-62

中文期刊名:中国保险

中文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法解释;《条例》;学分;机动车所有人;事故受害人;立法形式;道路交通;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

分类号:D922.14[公安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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