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与法律适用
作者:郭富青
第一作者:郭富青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3
期号:4
起止页码:7-16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股权;善意取得;公示;交易安全;
摘要: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分类号:DF591[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