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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财产在美国的执行豁免——以沃尔斯特夫妇诉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被引量:4

Immunity from Execution of China's State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Taking Walters vs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Ltd.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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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国国家财产在美国的执行豁免——以沃尔斯特夫妇诉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作者:李庆明

第一作者:李庆明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100720

年份:2013

期号:4

起止页码:60-65

中文期刊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国家财产;国有企业财产;执行豁免;《外国主权豁免法》;

摘要: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在执行程序中,国家及其机构和部门均可以主动提出执行豁免的抗辩。国家及其机构(含国有企业)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财产,法院不能扣押外国国家机构(含国有企业)财产以执行针对外国国家的判决。美国沃尔特斯夫妇要求扣留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三家银行的纽约分行中相应的中国政府财产,用以执行之前针对中国政府的缺席判决,不符合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及联邦法院的司法先例,自然遭到拒绝。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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