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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被引量:4

The Persons of-" Have been Deprived of Political Right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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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作者:刘强

第一作者:刘强

机构:[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8

起止页码:35-40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和《刑诉法修正案》将"剥权"人员从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剔除。基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内容、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社区刑罚执行的目的,"剥权"人员应予重新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以利于对"剥权"人员统一的规范化监督,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必要的适应性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对特殊人群管理创新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剥权"制度本身也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分类号:D926.7[监狱制度与劳动改造制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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