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被引量:4
The Persons of-" Have been Deprived of Political Right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中文题名: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作者:刘强
第一作者:刘强
机构:[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8
起止页码:35-40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和《刑诉法修正案》将"剥权"人员从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剔除。基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内容、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社区刑罚执行的目的,"剥权"人员应予重新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以利于对"剥权"人员统一的规范化监督,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必要的适应性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对特殊人群管理创新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剥权"制度本身也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分类号:D926.7[监狱制度与劳动改造制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