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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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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作者:舒洪水

第一作者:舒洪水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13

期号:8

起止页码:146-152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明知;

摘要:只有通过正确认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确实不“明知”的行为人。刑法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内容,是合理的,也是可靠的。解决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内容困难的最终的方法是,因行为人证明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无毒、无害的,而不是让司法机关取证“有毒、有害”。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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