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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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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作者:陈洪兵

第一作者:陈洪兵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10023

年份:2013

期号:3

起止页码:125-131

中文期刊名:江苏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界限;两个当场;竞合;

摘要:敲诈勒索罪法定刑之所以明显轻于抢劫罪,是因为当暴力或者胁迫尚未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尚存一定的意思决定和行动自由时,还有请求公力救济的机会.因此应当坚持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只不过,“两个当场”仅为成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暴力、胁迫不仅要当场实施,而且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构成要件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补充竞合关系,因而在暴力或者胁迫是否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难以判断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分类号:D924.35[侵犯财产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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