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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主要分析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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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主要分析对象

作者:宁红丽

第一作者:宁红丽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13

期号:5

起止页码:10-14

中文期刊名:宁夏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标的物;所有权;未来物;他人之物;

摘要:买卖的标的物应不限于物的所有权,而应扩及于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将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买卖标的物的范畴,在制度上已有所突破。未来物作为买卖交易客体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来看,起草者已承认未来物得为买卖标的物。从民法技术层面而言,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他人之物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处分权受限制的自己之物亦可作为买卖标的物。

分类号:D913.6[民法]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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