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批判 被引量:16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中文题名:枉法仲裁罪批判
作者:宋连斌
第一作者:宋连斌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年份:2007
期号:3
起止页码:22-38
中文期刊名:北京仲裁
中文关键词:枉法裁决罪;仲裁责任;仲裁观;刑法修正案;
摘要:“刑法第六修正案”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及其含义存在严重分歧,有关规定可操作性差。“枉法”一词不应该作为法律用语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枉法裁决罪是立法过剩的产物,其规定必将成为一纸空文。枉法裁决罪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仲裁观问题,是对仲裁不信任的体现,抹杀了仲裁的特性,对国际仲裁损害尤大,应予取消。错误的判裁如产生社会危害性,刑法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足可调整。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