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对涉及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利夫糖果(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评析
第一作者:崔学杰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152-159
中文期刊名:北京仲裁
中文关键词:仲裁;强制性规范;承认和执行效力;公共政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条文作了限缩性解释。依该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若合同所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无效;若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与此同时,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针对此类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并不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