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之法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评析 被引量:26
Legal Theory of Multiple Transaction for Special Movable Properties——Commenting onArticle 10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 of Sales by Supreme People’s Court
中文题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之法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评析
作者:周江洪
第一作者:周江洪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年份:2013
期号:4
起止页码:72-81
中文期刊名: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履行顺序;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分类号:D913.6[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1255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