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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断水、断电     被引量:3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Measure of Cutting Off Water and Electricity 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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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断水、断电

作者:李大勇

第一作者:李大勇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年份:2013

期号:3

起止页码:20-25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断水断电;特许经营;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43条基于生存照顾的考虑,对断水、断电做了禁止性规定,但对该条的具体适用等问题却存在诸多争议。通过对实施层面的考量,断水、断电的使用是属于有条件的限制性使用,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在正当性上仍存在不足,不能通过扩大性解释而获得合法性。运用该手段时,不能简单基于实施效果的考虑,必须进行综合性衡量。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实现对断水断电等手段的法律控制。

分类号:DF3[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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