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断水、断电 被引量:3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Measure of Cutting Off Water and Electricity Supply
中文题名: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断水、断电
作者:李大勇
第一作者:李大勇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年份:2013
期号:3
起止页码:20-25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断水断电;特许经营;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43条基于生存照顾的考虑,对断水、断电做了禁止性规定,但对该条的具体适用等问题却存在诸多争议。通过对实施层面的考量,断水、断电的使用是属于有条件的限制性使用,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在正当性上仍存在不足,不能通过扩大性解释而获得合法性。运用该手段时,不能简单基于实施效果的考虑,必须进行综合性衡量。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实现对断水断电等手段的法律控制。
分类号:DF3[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