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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补救——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被引量:6

Legislation Defect and Remedy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fense : Review the Section 338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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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补救——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作者:王江

第一作者:王江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0

年份:2013

卷号:19

期号:4

起止页码:133-136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立法缺失;司法解释;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也未明确“有害物质”的范围,其量刑设计也沿用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并未结合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两高”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本次修改存在的诸多疏漏予以补救,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法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分类号:D924.399[其他]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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