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因性立法模式下的不当得利制度的构造——关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 被引量:1
Construc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UES) under the Cause - based Legislation Mode: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Basis and the Scope of China' s UES
中文题名:论有因性立法模式下的不当得利制度的构造——关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
作者:赵俊劳
第一作者:赵俊劳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3
卷号:43
期号:5
起止页码:53-58
中文期刊名: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不当得利;有因模式;补充性;一般金钱利益;
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与财产权变动无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使奉行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的立法在具体设计不当得利制度时存在困境。法国的判例与学说通过种种方式,为克服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矛盾作出了尝试。在我国坚持物权变动有因性立法条件下,使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有因性的规定相协调的途径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顺序应当给予限制,并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作为一般种类物的货币或体现为一般金钱利益的给付行为。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