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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与类型     被引量:1

The Essence and Types of "Escaping after Traffic Accidents" in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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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刑法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与类型

作者:陈可倩

第一作者:陈可倩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年份:2013

卷号:53

期号:5

起止页码:76-83

中文期刊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实质;类型;

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最为常见的情节,有关其内涵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分歧最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实质应是逃避履行法律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可以据此分为基本类型、情节加重犯类型和数罪并罚类型三种不同的类型。在这三种不同类型中,“逃逸”情节不仅具有不同的实质内容,也分别发挥着犯罪成立条件、加重处罚条件和成立数罪条件的作用。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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