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与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 被引量:6
The Great Qing Current Criminal Law and the Legal Source of Civil Law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题名:《大清现行刑律》与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
作者:段晓彦
第一作者:段晓彦
机构:[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年份:2013
卷号:35
期号:5
起止页码:142-161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大清现行刑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民事法源;
摘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