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构成及其完善——从孙晨亮塔吊讨薪坠亡案切入 被引量:2
On the Sunbjective Construction of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Pay Remuneration for Labor and its Perfecting
中文题名: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构成及其完善——从孙晨亮塔吊讨薪坠亡案切入
作者:李瑞生
第一作者:李瑞生
机构:[1]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10
起止页码:109-117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行为类型;主观构成;立法完善;
摘要:论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认为本罪行为类型有两种,即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前者是积极的不作为,前者的主观方面是行为故意,是目的犯,后者是结果故意,是非目的犯。通过论证提出了本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类型应为情节犯而不是数额犯;构成要件去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刑罚之完善。
分类号:DF6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