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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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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

作者:袁晓波 崔艳峰

第一作者:袁晓波

机构:[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2]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4

起止页码:69-73

中文期刊名:湖南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事先知情同意;来源披露;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坚持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结合,私法保护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其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利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获取乖惠益分享原则。获取扣惠益分享系在国际公约中针对生物多样性提出的,其对于旨在保证文化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同样适用,但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适用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决定了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仅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而且决定了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的具体内容(事先知情同意、来源披露和惠益分享)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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