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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之提倡     被引量:5

The Advocation of the Doctrine of Retroactivity about the Criminal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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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之提倡

作者:利子平

第一作者:利子平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年份:2013

卷号:44

期号:5

起止页码:60-67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罪刑法定主义;

摘要: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事后法原则在刑法司法解释领域的自然延伸。该原则意味着刑法司法解释不仅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刑法司法解释都应坚持刑法溯及力问题所奉行的从旧兼从轻的立场。这既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司法解释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在溯及力的问题上基本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予以完善。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BDHX:【BDHX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282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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