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侵权责任——以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中心
第一作者:王竹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5
起止页码:29-35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认证;侵权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摘要: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侵权责任具有附属性,以产品责任的成立为前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属于特殊帮助行为类型,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违反了产品缺陷预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属于特殊帮助行为类型,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