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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正本清源     被引量:2

On the Essence of "Large Amount" in the Thef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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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正本清源

作者:姚万勤 张方彪

第一作者:姚万勤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浙江莲都323000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5

起止页码:82-88

中文期刊名: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盗窃;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

摘要:盗窃罪中明文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则机能,行为人对其应该有认识;而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我国在财物的价值判断模式上采取了客观的价值说,只有行为人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时,才能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量刑规则,即使行为人对数额(特别)巨大存在认识的可能性,也不能按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定罪处刑。

分类号:D914.35[刑法]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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