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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    

The direct action with respect to oil pollution damag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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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

作者:马骁 王恒斯

第一作者:马骁

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台港澳司,北京100731;[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3

卷号:24

期号:3

起止页码:68-75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油污损害;直接诉讼;实体权利;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对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缺失,该条规定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直接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即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以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中国立法在借鉴《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础上形成的实体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直接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进而增进社会公益之保障.

分类号:DF961.9[海商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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